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
服务群众系列典型遴选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我市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供思想动员、工作准备和行动示范,努力把教育实践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和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遴选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遴选一批服务群众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系服务群众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为扎实开创“两个率先”新局面、奋力谱写中国梦的南通篇章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申报条件
(一)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等为申报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强,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理念新、思路清、特色明显,有科学规范的服务工作流程和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善于做群众工作,给社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工作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监督,整体形象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经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同行或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可以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是普通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群众路线,胸怀全局、忠于职守,心系群众、务实清廉,善做群众工作,创新服务理念和工作方法,惠民利民举措实,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很好的示范性,群众口碑好,深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好评,多次被各级组织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受到媒体广泛宣传。
(三)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以县(市)区委和市、县机关部门(单位)的特色典型工作案例为申报对象。典型工作法是针对联系服务群众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行之有效的举措、机制或活动载体来推动工作,具有观念创新、工作创新或制度创新等性质,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同。典型工作法为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实践探索,禁止虚构和杜撰。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其他地区、单位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得到上级党组织或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
三、遴选办法
(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机关工委为申报单位,负责本地本系统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和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把关和有关材料的整理上报。
(二)遴选上报工作主要采取逐级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工)委审定的办法。要对确定的推荐对象认真进行考察,多方面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同时征求纪检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务求每个推荐对象都能经得起检验,其事迹材料做到准确无误。
(三)推荐服务群众系列典型,要在坚持条件、保证先进性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城乡、行业、部门的合理分布。各县(市)区报送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和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各3个,市级机关工委报送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和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各10个。
(四)推荐单位负责填写《南通市服务群众系列典型申报表》(见附件),向市委组织部自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处,联系人:蒋益明,联系电话:85098522,邮箱:ntzzyb@126.com。
(五)市委组织部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党建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对照评选标准对典型进行综合评审,并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认可度,评选出服务型党组织典型、“为民务实清廉”优秀党员典型和服务群众典型工作法若干个,征求一票否决部门意见并通过媒体集中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评议、监督。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建宣讲团开展集中宣讲,适时对评选出的各类典型进行集中表彰,不断扩大服务群众系列典型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典型遴选上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深入开展“三解三促”、“一评五制”等工作紧密结合,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推动和具体指导,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夯实工作基础。
注重实际效果。要从实际出发,把群众满意作为遴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培育、发现、提炼各类典型,切实提升遴选工作整体水平。各地要参照本次遴选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地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在全市形成上下联动、齐争共创的生动局面。
发挥示范效应。把遴选系列典型和与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结合起来,及时宣传推广各级党组织和机关部门、行业和基层单位服务群众的成功做法,带动更多的党组织和党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