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进行函调或外调应注意以下问题:<BR>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BR> (2)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进行函调、外调或提供调查证明材料时,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治部门)介绍。<BR>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BR>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1979年2月2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BR>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