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或化名信。我们主张党员、干部检举揭发问题,应当认真负责地向有关组织提出,不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以免给组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由于种种原因,用匿名信反映情况、揭发问题也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从过去匿名信的查证结果看,有一部分是属实和基本属实的,也确有一些是诬告陷害的。因此,对匿名信不宜采取一概否定,不查不转,压置不理的作法,而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情况,慎重处理。对于检举揭发有根有据、事实清楚的,要认真查处。反映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干部谈话等方式,说清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对于道听途说、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对于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要转交有关部门追查清楚,按照党纪国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