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效率,保证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质量,各单位应根据通办发[1999] 60号文件精神,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一、 初审。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后,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对出国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未设立党委(党组)的企事业单位出国人员审查,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初审;既未设立党委(党组),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出国人员审查,由所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指定单位进行初审。
凡单位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须经本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后,才能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报。由组团单位向有关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材料(具体工作由因公出国人员审查专办员经办,组团单位专办员因故不能前往审批部门需他人代理时,须出具书面委托)。审批材料主要包括:审查表、出国请示、任务批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接案。审批部门安排经办人员接案。经办人员接案后,应立即对上报材料进行清点,检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形成是否规范,一般应向所在单位专办员当面反馈清点情况,材料线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应要求补齐和完善有关材料。
四、审批。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对照有关条件,根据有关要求,对拟出国人员的全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出国条件的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般由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发,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经办,疑难问题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五、复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在进行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单位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或有疑问,经研究后,应及时与呈报单位取得联系,提出质疑及工作要求,必要时可退回有关材料进行重新初审。呈报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搞好复议,尽快提出复议意见。
六、反馈。组团单位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在出国团组回国的1个月内,将出国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情况及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告审批部门和单位。对已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商议研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时间要求:一般在报批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