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村干部实践锻炼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实践锻炼基地培育新型村干部的功能,按照市委《关于加强新型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通委发〔2008〕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村干部实践锻炼基地,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正式命名授牌的行政村。
第三条 实践锻炼基地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委组织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建立健全基地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学员管理、经费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五条 根据学员类别、个体素质、能力提升需求,分类制定实践锻炼方案,每期明确1-2项工作作为实践锻炼重点。
第六条 结合实践锻炼基地实际和发展特色,重点围绕发展村域经济、改善村容村貌、倡导文明新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组织建设等内容科学设置实践锻炼科目。积极创造条件,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发、编写简易教材。
第七条 以目标责任书形式明确实践锻炼基地带培责任,实践锻炼基地村党组织书记是带培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实践锻炼基地村党组织负责带培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严肃纪律,坚持考勤,确保实践锻炼的效果。实践锻炼结束后由基地作出书面鉴定。
第九条 合理安排学员食宿,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营造良好的实践锻炼环境。
第十条 加快实践基地自身建设,强化实践锻炼基地管理。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实践锻炼基地的日常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协助县(市)区委组织部加强对基地村干部的考核,将带培情况作为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年度考核报酬直接挂钩,特别优秀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所需经费按照市委《关于加强新型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市委组织部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实践锻炼基地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撤消考核不合格的实践锻炼基地;评比表彰一批实践锻炼示范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一批村干部实践锻炼基地,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