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组织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的责任,对于继续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使其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具有重要意义。<BR> (1)凡就地安置并由原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退(离)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BR> (2)易地安置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地区,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成织生活。<BR> (3)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到子女或亲属处,暂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其子女或亲属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纳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BR> (4)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BR>